《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因此,企业捐赠在所得额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捐赠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二、以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计算依据,12%比例内的部分。企业亏损,即公益性捐赠的限额扣除为0,即不能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