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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6-08-19 08:38:46 楼主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1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04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同年成为上市公司。2006年1月,甲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公司。同年3月,甲公司增发新股,委托M证券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0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10元。承销期满,尚有75万股股票未售出。
  2006年6月,甲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回购了本公司5%的股份。2006年10月,甲公司总经理赵某离任。
  2007年3月,赵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50%转让给李某。按照甲公司2005年年报的披露内容,甲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是P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8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获利20万元。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说明理由。
(2)甲公司2006年3月增发新股是否成功?说明理由。
(3)甲公司2006年6月回购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赵某2007年3月向李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P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期限内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股份?
6.董事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对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冰冰叮当 发帖时间:2016-08-19 16:35:45 1楼

1、可以,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2、成功,根据规定,增发新股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的70%的就算成功,本例中达到拟发行股票数量的225/300=75%。发行成功。

3、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除外。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监高人员离职6月内不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5、根据规定,公告之日前不可以

6、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所以属于属于自己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