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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6-07-11 10:02:48 楼主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具体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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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tar 发帖时间:2016-07-11 11:21:11 1楼
多了解时事,做一个称职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