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包括子目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他酒。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注意: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固转箱押金。
(2)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4)葡萄酒消费税适用“其他酒” 子目。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