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一)基本处理原则
(二)确定购买方
(三)确定购买日
(四)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五)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 分配
(六)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七)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
(八)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基本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总的思路是承认公允价值,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
(二)确定购买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确定购买方时应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是否达到控制权:
1. 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股份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控股权的一方为购买方。
2. 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按照协议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
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绝大多数成员。
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绝大多数投票权。
(三)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
1. 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 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4. 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 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