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 |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
2.到期前追索: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
被追索人的确认 | 1.出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内容 |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追索权的行使 |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
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