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如果纳税期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届满,纳税人又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无所谓税收保全了。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冻结纳税人的存款。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一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二是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则不适用。
2.税收强制执行应坚持的原则。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滞纳金的强行划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其他注意事项:
(1)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等为限。
(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税款的追征制度
因税务机关责任,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