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香港公司,持有国内某厦3层物业.

B为国内公司代为管理A公司持有的物业;

C代表租户

操作模式:

假设没有C租户的情况下,AB不存在租赁合同,产生的物业空置或维修都有A承担。如果有租户C找到B需要承租物业D1,则BA签订物业D1的租赁合同,再与C签订物业D1租赁合同,起租日期、租赁期限等完全一样,只有租金不一样。请问新租赁准则下,B的帐务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