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合同原文附上,想请教一下这个合同约定内容是否可行。

我个人理解销售的产品所有权只能归一方所有,不能在销售的同时还保留一部分。(销售产品不能单独拆分)

但是若我在账务处理上视同销售一部分产品67台,另外33台作为我司资产,是否可行呢?

因为在公司实务中,我司法务认为部分出售所有权的协议没有问题,所以我非常疑惑,我是否可以变通做账务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公司老板希望,公司拥有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应当在公司资产上计5000/台,我解释过不能按照销售对价来确认我司资产价值,因为按我的理解,根本没发生这笔交易,就算是能确认资产也应该按成本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