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36:银行卡账户和交易、计息与收费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4.货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5.发卡银行对准货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6.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7.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8.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換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