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未持续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
(四)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依照前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冒用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本所人员冒名执业;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冒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
(三)注册会计师未专职执业,在其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机构获取工资性收入;
有没有人可以解读一下红色的两条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