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月初库存甲材料12000千克,单位成本4.10元,乙材料月初无余额。本月有关业务如下:

(1)4日,向外地红星工厂购入甲材料5000千克,单价4元,增值税税率17%,已收到供货方的专用发票,发生运杂费800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8日,向外地康泰工厂购入乙材料800千克,单价20元,增值税税率17%,供货方代垫运杂费120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3)10日,向外地汇浦工厂购入甲材料3000千克,单价3.6元,增值税税率17%,运杂费900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4)12日,向康泰工厂购入的乙材料如数到达,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5)13日,向本市嘉乐工厂购入乙材料1000千克,单价21元,增值税税率17%,货款及税金用支票付讫,材料已验收入库。

(6)15日,按合同规定预付货款205000元,其中,预付给康泰工厂150000元,预付给雅戈工厂55000元。

(7)18日,向外地红星工厂购入甲材料4000千克,单价4元,增值税税率17%,运杂费6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账款未付。

(8)20日,收到10日向汇浦工厂购入的甲材料2500千克,短缺500千克。经查明属于铁路部门的责任,已答应赔款,收到的甲材料已验收入库。

(9)24日,以银行存款付清18日向红星工厂购入甲材料的款项。

(10)25日,收到康泰工厂发出的乙材料8000千克,单价20元,增值税税率17%,运杂费800元,不足部分的款项企业已通过银行补付。

(11)28日,收到铁路部门的赔偿款。

(12)30日,收到雅戈工厂发来的乙材料2200千克,单价19元,增值税税率17%,供货方代垫运杂费1480元,剩余部分款项已通过银行退回。

(13)31日,根据领料凭证汇总全月发料情况如下:

车间和部门

甲材料

乙材料

基本生产制造产品领用

16000千克

1000千克

基本生产管理领用

1500千克

 

辅助生产领用

 

2200千克

企业管理部门领用

800千克

400千克

合计

18300千克

3600千克

要求:(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收入材料的会计分录。

(2)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甲、乙材料的单位成本,并编制发出材料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