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
1、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
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3、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1小时,最多不超3小时,全月不超36小时(需要紧急处理、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等情形的延长时间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