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出审计结论时考虑的领域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1)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
  (3)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
  (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2.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2)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