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特殊情况:
  ①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下,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的商誉,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时,商誉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无形资产的研发,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规定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③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在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2)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