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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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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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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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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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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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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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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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期限”并非合伙协议必备事项。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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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形式评估作价 ①非货币财产: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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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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