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名称


  (1)公司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2)公司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3)公司名称应当标明“公司类型”。
  (4)公司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5)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6)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7)不得作为公司名称的情形:
  ①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④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⑤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⑦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⑧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⑨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