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主体: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公众
(一)权利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二)政府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注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3.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四)其他主体对预算的监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