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该房地产所能收到的金额。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科目设置:

(1)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会计处理

(1)公允价值上升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账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提示】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提示】在极少数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


其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则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房地产的转换


1、房地产的转换形式及转换日


1)转换形式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2)转换日

(1)“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的日期。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日期。


(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租赁期满,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议明确表明将其重新开发用于对外出售的日期。


2、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1)成本模式:




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公允价值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