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特征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 赚取租金或 资本增值,或者 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4.特殊情况
(1)空置建筑物
只要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
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则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备注】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供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2)在建房产
只要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在房产完工后用于出租,则决议当日即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 能够
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 不重大的,如企业
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