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增资形成的金融资产转权益法的核算

【理论总结】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 公允价值加

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 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 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期间的 留存收益;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

易性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期间的 投资收益

然后, 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