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提示】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3.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4.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例4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章节的规范范围,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  


  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
  【注意】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2.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教师解读】实务中,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可能会比较复杂,例如,合同续约或合同变更时要支付额外的佣金、企业支付的佣金金额取决于客户未来的履约情况或者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等。企业需要运用判断,对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