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一、扣除范围
外购10项,委托加工8项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