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税凭证
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
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4.
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5.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6.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执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
上一级税务机关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