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1.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生产企业2020年6月签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销售100件货物并且包送货上门,合计收费10万元,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客人有小吃、酒水的消费,统一按销售餐饮服务计征增值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2.兼营行为。
2.1【举例】某五星级酒店,即提供餐饮、住宿、会务服务,又发生商场销售货物的行为,这些销售行为彼此独立,各自经营,这就是兼营行为。
2.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