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实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  发表于:Sun Jan 17 09:46:55 C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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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 (掌握)
1.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 ,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 担连带责任;
3.   欠缴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简答题】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 ,分立成两家子公司 ,分立前, 有 200 万元的欠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后的 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偿还这 200 万元税款, 请问是否正确? 简述理由。
【答案】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即税务机关可以告知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这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分 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分摊问题。
4.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 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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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1-17 16:28: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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