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查封、扣押、冻结实施的程序
| 查封、扣押 | 冻结【2019年单选】 |
对象 | 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 存款、汇款 |
禁止性规定 |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1)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
程序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行政机关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应立即冻结,不得泄露信息→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时限 | 30日+30日(税收保全不得超过6个月) | 30日+30日 |
保管 |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和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
费用 |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