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例题2】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 (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由于新增的30件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新增的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件产品的新合同,该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12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100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 件产品按每件产品95 元确认收入。

教材例题3】沿用上例,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原合同120件,已履行60件,未履行60件,新增30件未履行)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同时,由于客户发现甲公司已转让的60件产品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对已转让的产品提供每件15元的销售折让以弥补损失。经协商,双方同意将价格折让在销售新增的30件产品的合同价款中进行抵减,金额为90060×15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由于900元的折让金额与已经转让的60件产品有关,因此应当将其作为已销售的60件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抵减,在该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30件产品,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尚未转让给客户的产品(包括原合同中尚未交付的60件产品以及新增的30件产品)与已转让的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该新合同中,剩余产品为90件 ,其对价为8 4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6 000元 (100×60) 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2 400元 (80×30) 之和, 新合同中的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收入为93.33元(8 4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