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今天的话题讨论前,让我们先看两个小故事……

1、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该厂房财务核算的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含土地),原拟定出租合同:2017年免租金,2018年租金100万,2019年租金100万,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A公司新入职财务经理将租赁合同签订方式更改为:2017年至2019年租金200万元,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这样修改后,增值税金额没有变化,但是房产税却节税14.4万元。

原租赁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

2017年应缴房产税:1500×(1-20%)×1.2%=14.4万元(假设当地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20%)

2018年应缴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9年应缴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7年-2019年应缴房产税:14.4+12+12=38.4万元

修订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

2017年-2019年应缴房产税:200×12%=24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仅仅是“免租金”这三个字,却将让企业多缴房产税14.4万元。

2、青岛一家销售建筑材料的公司,刚开始注册公司的时候办理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是由于石子主要是供应给一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该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需要增值税专票来抵扣,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青岛建材公司的会计及时到税务局申请把一般纳税人转为了小规模,并马上注册了一家同样是小规模的销售分公司,用两家小规模建材公司同时给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石子。

同样是一年近1000万元销售额

改变前:一般纳税人一年增值税=1000万元*13%=130万元

备注:石子难以取得进项票。

改变后:2家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增值税=2家*500万元*3%=30万元

节税:100万元

很多人说会计不能产生实际经济价值,但是聪明的、熟悉业务的会计产出的价值不是金钱能衡量的!

对于上述两则小故事,你怎么看?

你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节税的小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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