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注意】该内容较多,共计12条,考生把握住“具体”行政行为后,掌握“不受理”的情形,通过排除法应对。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 | 适用情形 |
基层人民法院 | 一般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注意】原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改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
2.地域管辖
类型 | 具体内容 |
普通管辖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跨区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专属管辖 |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选择复议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4)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6)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制
(3)回避制度
(4)调解
是否适用 | 具体情形 |
不适用调解 | 一般行政案件 |
适用调解 | (1)行政赔偿、补偿 |
(5)审理依据
可作为“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可作为“参照”的:其他规章。
(6)上诉期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