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1】“劳动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适用《仲裁法》。
【注意2】“离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仲裁。
(二)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4)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非都是小额案件,注意试题陷阱。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记忆提示】对一般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简易小额诉讼”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1)适用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
(2)不适用
“证人”。
【注意】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分类 | 审判过程 | 审判结果 | |
一般情况 |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特殊情况 | 依法不公开 |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 |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
【注意】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链接】(1)仲裁不公开进行;(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侵权结果“发生”地 |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民诉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与“仲裁”的适用范围相同。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注意1】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2】区别于仲裁中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约定: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遵循自愿原则,不要求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仲裁委员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时间”为此点命题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