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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9-07-06 15:13:04 楼主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悬赏金额: 50 金币
状态: 已解决
最佳答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视为一致行动人。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可以视为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丁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因此,丁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收购要约期满后,甲乙持有丁公司的股份达到了85%,因此,丁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因此,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
青檸 发帖时间:2019-07-09 14:30:21 1楼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答: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权分布上市条件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公司股份总数的10%。题中股本总额为3.8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股份总数25%,而收购期满后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所以不具备。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不合法。根据规定,收购期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所以题中拒绝的做法的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