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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9-04-10 15:57:30 楼主
总论

一,经济法的渊源
1,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书 不是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协定。


效力排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的主体: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组织,公民,自然人)


三,调整:
1,区分控制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控主体——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调整主体: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发改委


规制主体——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规制主体: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


记忆提示:调控——财,税,银,发   规制—— 一商一监


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地位不平等,但有自主性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8-29 14:10:15 1楼
1,不得抵扣进项的有:


①外购的用于内部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的;
②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强制没收+自行销毁等“非正常损失”;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2,组成计税价
①视同销售——先找同类→找其他企业→市场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成本*(1+10%);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


②进口
组成计税价=关税完税价+关税
组成计税价=(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3,农产品——进项税抵减
①非深加工,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成本/(1-10%)*10%
②深加工的,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成本/(1-12%)*12%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8-04 14:22:25 2楼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在6个以上的,未采取书面合同。(6个月以上未书面
②对租赁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不能确定交易习惯,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时租赁时明知该租赁物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7-16 23:01:19 3楼
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无效,不影响合同关系。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7-16 22:57:11 4楼
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2,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注意:付款人——承兑以后——承兑人
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的,可以向前手任何一个人行使追索权,也可向保证人追索。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7-11 12:46:06 5楼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不一致的凭证以谁为准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不一致一般情况投保单为准
不一致的情形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非格式”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形成时间在“”的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内容。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7-04 23:06:08 6楼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的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定
要求    具体内容
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内容——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判定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
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保险人询问之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举证——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不退
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 ,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赔”但“退还保费
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不同;重大过失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否则不算
保证——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点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项的真实性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7-01 22:55:06 7楼
四 ,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做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书面报告,予以公告。
2,禁售义务
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vivian安安 发帖时间:2019-07-01 22:46:06 8楼
三,一致行动人(同伙)

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①母公司、子公司
②其他子公司
③重大影响
④非银行管融资
⑤合伙、合作、联营
董、监、高——主要近亲属
持股30%自然人股东——主要近亲属
另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