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402)
【每日财税要闻】
1.中税协发布《“减税降费知识竞赛-第九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活动启事》,活动5月20日截止。
2.中注协负责人就《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差异调节信息和补充财务信息审计指引》答记者问。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注协、中税协、中国新闻网网站)
【实务技巧】
取得不合规发票,汇算清缴期内如何补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