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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8-10-31 09:27:29 楼主
1、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小小的精灵 发帖时间:2018-10-31 09:30:12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