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加  工  一   批  属   于   应  税   消  费  品  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材料的成本为9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36万元,支付的增值税为6.12万元,支付的代扣代缴消费税为14万元。该批原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成本为( )万元。
A、126


B、146.12


C、140


D、1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