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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8-10-05 10:18:21 楼主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2.复核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3.注册会计师需要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4.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已完成,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6.会计师事务所除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7.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相关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5,在任期结束后的2内,不得为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9.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10.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越努力越幸运 发帖时间:2018-10-05 23:09:15 1楼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