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利润率(需要记忆)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从事管理服务: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需要记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中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
  1.按经费支出换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需要记忆)

    √公式中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多选、主观)
  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4)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