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搬迁收入
  √搬迁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搬迁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资产
  1.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4.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折旧扣除)

  ·应税所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下列情形之一,为搬迁完成年度,应进行搬迁清算:
(最多5年)
  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
  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3.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①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②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
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