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率17%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1%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11%
(1)货物(2018年调整)——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2)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3)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4)执行低税率粮食及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包括面粉),不包括再加工的产品,如淀粉、方便面、速冻水饺。
(5)农产品、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易成为命题点。
(6)服务: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 税率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4、“0”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包括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①跨境应税行为“0”项目
服务项目 | 具体内容 |
国际运输服务 |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
航天运输服务 |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 |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现代服务中“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服务】 |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项目
服务项目 | 具体内容 |
运输服务 |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邮政服务 | 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 |
电信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
金融服务 | (1)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服务;(2)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
建筑服务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
现代服务 | (1)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映服务;(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7)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①知识产权服务;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③鉴证咨询服务;④专业技术服务;⑤商务辅助服务;⑥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生活服务 |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
销售无形资产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