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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8-09-02 08:21:45 楼主
某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春节期间为进行促销,该商场规定购物每满200元积10分,不足200元部分不积分,每个积分可在未来一年内购买商品时按1元的折扣兑现。某顾客购买了售价为5 850元(含增值税850元)、成本为4 000元的服装,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限内兑换全部积分。客户已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为5 850元(含增值税850元),每个积分的单独售价为1元。则因该顾客购物商场应确认的收入为()元。
A、4 707.50
B、4 725.90
C、4 750.00
D、5 000.00
天道酬勤 发帖时间:2018-09-02 08:22:59 1楼
因为购物满200元积10分,不足200元部分不积分,所以售价要取200元的整数,即可以直接用5 800除以200,得到29。但要注意不能直接用5 850/200×10计算。
天道酬勤 发帖时间:2018-09-02 08:22:31 2楼
由于5 850÷200=29.25,所以该顾客的积分总数=29×10=290(分),该顾客购物商场应确认的收入=5 000×[5 000/(5 000+290)]=4 725.90(元)。
天道酬勤 发帖时间:2018-09-02 08:22:04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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