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
普通决议事项:(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解释】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