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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8-06-04 15:05:31 楼主

考亲们~

大家好,我是豹大神~

昨天,点开税务新闻,居然看到这么一条消息: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

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至于这条新闻到底针对谁,看看最近一直在发酵的“崔永元开撕范冰冰”事件,也就不难理解了。

此前报道

最新劲爆:无锡地税已介入崔永元微博爆料范冰冰涉税案调查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

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

一天后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

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

本以为是娱乐圈一场普通的“怼”,就记者了解到的来看,更像是举报。

更多详情请大家关注微信号“会计圈那点事儿”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时候想必范爷的粉丝们也着急了:假设果真要面对牢狱之灾,范爷还有办法能补救吗?

高兴地告诉大家:

有!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崔永元怒撕范冰冰,或许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的“冰山一角”。

那么作为一名财务人,你认为范冰冰的“阴阳合同”到底是怎么回事?

国税总局发话,你认为后续回事怎么样?

演艺圈的避税不是一件两件,你怎么看的?

留下你的观点!

(end)

本周话题:

“你怎么看?崔永元“开撕”范冰冰,国家税务总局责令严查!“阴阳合同”避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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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宝宝们请注意,

如果你们有想分享的,讨论的话题,可以加豹豹的微信fengzaibaobao

“可惜我不是个演员……”(本期二豹内心)

红桃Q 发帖时间:2018-09-05 09:52:49 1楼
一直没有结果呢
迎着希望奔跑 发帖时间:2018-07-13 22:01:37 2楼
我是来看大家的回复的~
豹大神 发帖时间:2018-07-04 14:50:03 3楼

回复:36楼demo的帖子

不晚
珍妮妮 发帖时间:2018-06-06 15:51:21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