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对个人转让著作权,自1994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转让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平移为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后,随着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行业和地区,直至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个人转让著作权一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综上,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转让著作权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9类作品。


原营业税及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税范围,均包括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为,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营改增前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