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原则
(1)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
3、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
(1)一般性的税务处理
出售方:按“公允价值”(收购价格)与资产净值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不改变经营性质,股东变化做工商税务变更。
(2)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
①满足条件: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②税务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所取得的新股权按“原股权净值”计算入账,不计算利得部分,不缴税。
收购企业:取得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数,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