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师,我单位为建设单位,由施工单位为我们承建厂房一处,我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缴纳该项目建设企业养老保障金一千余万元,有住建部门开具的财政部监制专用收据,目前该项目结算完毕,需要开具发票。我单位认为,该部分养老保障金虽是我单位缴纳至住建部门,但后期要返还给施工单位,该养老保障金为工程造价一部分,结算金额也包括该部分金额,我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对方按结算金额向我方开具全额发票。但对方认为该部分资金是我方交给住建部门的,住建部门按百分比返还给施工企业,根据“三流合一”规定,如果要开具****也只能开给住建部门。另外对方还认为如果开具发票会造成他们单位开票金额与收款金额不一致,违反国税总局2017年16号公告“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的条款,会给双方带来税务风险。希望老师能给与税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