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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8-05-10 09:01:22 楼主

专题五 担保物权


  知识点概要

专题五

要点

考试频率

担保物权

抵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知识点一: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抵押的财产范围

抵押的财产范围

禁止抵押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l***3 发帖时间:2018-05-10 14:06:46 1楼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