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实行复议前置,即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对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