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
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
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4.特殊情况
(1)空置建筑物
  只要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则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2)在建房产 
  只要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在房产完工后用于出租,则决议当日即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
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
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