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
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增值税的成本利润率统一规定为10%